案情摘要:机动车致人受伤后未及时报警,导致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机动车车主进行赔偿。日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由机动车车主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的案件。
2006年10月17日,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丁某驾驶自有的变形拖拉机相撞,致孙某受伤。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调查后认为,事发后丁某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且未及时报警,致使交通事故的事实无法查证。
今年3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丁某则辩称,为了及时将原告送到医院抢救才离开现场,事后即回现场接受交管部门的调查,不能加重被告的责任;根据发生事故的情况,原告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损失主要应自行承担。
案例分析:丁某未能提供足以证明事故责任的相应证据,故依据目前的证据无法对本起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