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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南京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全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交通律师网(www.nj933.cn)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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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在京务工遭车祸 同命同价获赔偿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426  发布时间:2009-03-23 点击率:4185

 
 
案情概述:
 
 
      2002年,河南农民崔某来京务工,经过其努力学习,受雇于北京某机械厂担任技术工人。2008年5月,崔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管部门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产生较大差异。死者家属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论述死者生前在北京打工多年,已经完全脱离了农业生产,其收入全部来源于技术工作所得,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肇事车辆方认为,死者为河南籍人士,户口性质为农民,即使在京务工多年至多只能按照北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律师的观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判决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同命同价”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也都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指导意义。然而,准确地说,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同命同价”是有前提条件的。以本案为例,死者的户籍所在地是河南,户口性质为农民,其来京务工多年一直在从事非农业生产工作。如果崔某来京后在京郊农村生活工作或者其来京时间较短,则很难依准北京城镇标准索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对此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活动还是涉及非常多细枝末节,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可谓不严格。法治文明进程的推进有赖于各种社会条件,受害者追求“同命同价”这一权力,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