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04年11月张某骑自行车载其年仅6岁的儿子陈某在道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辆驾驶失控的施工专用工具车撞倒。造成张某头皮裂伤、局部软组织损伤,其子陈某胸部闭合性损伤、双侧血气胸、右侧肱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右全肺不张、右主支气管断裂的严重损伤。后经司法鉴定,陈某的伤情已经构成伤残九级水平,赔偿比例为20%。案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虽经公安部门全力追查仍无线索。
看到幼子遭此横祸,肇事司机又下落不明,张某心绪难平,找到我所律师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儿子的合法权益。
我所律师在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解、分析之后认为肇事司机于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虽然逃逸,但作为雇主张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和激烈的庭审对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肇事司机的雇主张某向张某母子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受害母子的心灵得到了安慰。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其工作能力是受雇主认可的,其工作内容也多为雇主指派的,因此雇主应当履行一定的监督、指导义务以规范雇员的活动。本案中雇员在受雇期间引起事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并且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民法基本原则,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受雇期间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以降低事故受害方的索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