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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南京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全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交通律师网(www.nj933.cn)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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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交通肇事处理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446  发布时间:2009-03-24 点击率:4135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具有上述1-3项及1-5项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
逃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
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
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