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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六旬老太被撞伤残 各项损失获赔七万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633  发布时间:2012-01-26 点击率:4911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30日,赵某驾驶轿车在南京市尧化门老街撞到S老太丈夫骑的人力三轮车(车上坐着S老太),造成车损及S老太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由某出租车公司所有,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律师代理】
 
2009年12月,S老太亲属委托张太中律师代理本案。因为肇事司机已垫付医药费,S老太手上没有任何相关费用的票据,张律师帮其估算了一下赔偿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在内,满打满算不过一万余元。张律师仔细询问了S老太病情,又见其受伤部位仍行动不便,于是建议其做伤残鉴定(如构成残疾,赔偿金额将大幅提高);另外,本案时间跨度已超过一年,又帮其收集诉讼时效方面的证据。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后,张律师代其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提出19444元的赔偿,同时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本案未超诉讼时效)。
2010年4月,司法鉴定结果出来,结论是S老太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以伤后四个月为宜。张律师立即变更了诉讼请求,将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追加上去,赔偿总额提到69281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定,S老太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经审核为9991元(已给付)、住院伙补费828元、护理费酌定为3600元、营养费酌定为690元、交通费酌定为218元、误工费酌定为6851元、残疾赔偿金为411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鉴定费1393元,合计人民币69675元(扣除医疗费9991元后应付59684元)。
2010年7月21日,栖霞区人民法院下达(2010)栖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S老太各项损失58291元;二、出租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S老太鉴定费1393元。
 
【办案后记】
 
本案审理过程中,三被告(肇事司机、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虽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张律师还是未雨绸缪,做好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充分准备,否则被告一旦提出时效抗辩,原告将十分被动,甚至败诉(绝非危言耸听)。
另外,S老太生于1950年2月,住在南京城郊结合部,提交的户口簿上既有“农业”字样、又有“非农业”字样,自述靠卖菜维持生活,张律师根据其所述情况,又帮其收集证据证明其城镇户口身份以及收入来源状况,最终促成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等,最大程度地维护了S老太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