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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南京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全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交通律师网(www.nj933.cn)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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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界定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645  发布时间:2012-01-26 点击率:4829
  
      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同的责任保险制度。在交强险出台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理赔。交强险出台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性质界定不一致,出现商业险按交强险理赔的现象。有的案件,受害人与机动车主之间均有责任,按商业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为:投保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有的法院在判决时,却把商业险作为交强险理赔,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对受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也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