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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南京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全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交通律师网(www.nj933.cn)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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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的"宁波模式"普遍推广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424  发布时间:2009-03-23 点击率:3258

 
   文章来源:中国交通事故律师网  
 
 
 [核心提示]
  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因为量大面广,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起来非常困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2007年9月,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探索通过人民调解机制,处理和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如今,这种做法已在全市普遍施行,并被称作有效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宁波模式”。据统计,该办法推行一年半来,有3万余起交通事故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得到解决,成功率99.1%,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无一反悔。

   1 “老娘舅”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显身手

  3月19日下午5时半。海曙交警大队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室。

  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正就事故责任及如何进行赔偿发生争论。这起事故的大致情况如下:徐某驾驶轿车与骑电瓶车的何某在江厦街发生了刮擦,人虽然没有受伤,但汽车与电瓶车均有损坏,交警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徐某认为,既然是同等责任,其修理汽车所产生的费用何某应承担一半。但何某对此并不认同,他的理由是,汽车撞了人还要被撞的人出钱赔偿,这有点说不通。如何解决这起纠纷因此陷入僵局。

  此时,有两个人介入到此起纠纷的处理中,他们是孙俊和林峰,两人有一个特殊的身份:人民调解员。在了解了案情之后,他们就其中的法律关系向两位当事人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建议。10分钟后,两位当事人的意见趋于一致,达成了最后的赔偿意见,并爽快地在调解书上签了字。

  如今,在宁波全市,像孙俊和林峰这样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已有119名。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副处长金慎告诉记者,老百姓习惯于把人民调解员称作“老娘舅”,他们的工作就是让矛盾双方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而在交通事故中,主要是解决相应的经济赔偿问题。而调解员们对于自己的工作职责有更加形象的说法,就是做“熄火”、“灭火”的工作,最后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那么,为何要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交通事故处理呢?这要从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的方法说起。以前,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办法,第一是自行和解,即所谓私了,但成功率低,而且当事人很容易反悔,即使勉强达成一致,履行率也不高。第二是交警充当调解人,也就是行政调解,但近年来随着我市道路里程和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各类大小交通事故也随之大幅增加,而全市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仅190余人,已明显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第三是事故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下最后不得不上法院解决,即走司法程序,虽然法院的判决最具有权威性,但弊端也不小,费时、费力、费钱不说,有时判决生效后执行起来还会出现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成为交警部门和人民群众一个共同的愿望。

  为此,交警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在解决交通事故争议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的可能性。人民调解起源于民间调解,已在我国实施了几十年,其核心内容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民间力量解决民间纠纷,但人民调解的工作重点主要是处理诸如邻里吵架、家庭矛盾之类的民间纠纷,很少专门用于解决交通事故争议。

  2006年8月,全国首个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鄞州交警大队诞生,人民调解员在解决交通事故争议中所体现出来的高效和公正受到了群众和当事人的充分肯定。2007年9月起,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广这一做法。据统计,目前,我市已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每一个交警中队内都设有人民调解室。

 2 保险公司认可调解协议书

  从理论上讲,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自治活动,在一般涉及赔偿的民事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具体的赔偿也就相应得到解决。但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却有所不同,因为它的赔偿大多涉及到保险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还需要得到保险机构的认可才真正有效。

  在海曙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调解室,记者看到所有调解好的案子都被整齐地装订成册,每起案子都有详细的自愿调解申请书、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调解回访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条目清楚,详尽完备。

  海曙交警大队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刚实施时,各保险公司对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不了解,曾一度拒绝理赔。

  面对这一情况,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时与保监局进行协商和沟通,同时进行制度化建设,陆续制订出台了交通安全司法所工作规程、交通安全司法所工作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工作纪律、调解工作原则、双方当事人权利等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以规范调解行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一个依据。

  为确保调解后及时获得赔偿,在具体的工作中,人民调解员都非常注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联系。现在,各保险公司均承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也受到了保险公司的普遍肯定,因为通过调解后,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理赔周期从以前每个案子平均33天减少到现在的平均25天。

 3 群众为何青睐“老娘舅”

  交警部门有过一个调查,在发生一般性,交通事故后,愿意通过打官司解决纠纷者不足5%,显然,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当事人都不希望通过上法院这样激烈的手段来解决纷争。

  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在分析“老娘舅”之所以受到欢迎的原因时认为,由人民调解员出面进行调解,在许多时候要比法院审理具有更大的优势,这首先与调解员们的非官方身份有关,他们更容易创造平和的调解气氛,更能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据了解,以人民调解方式处理交通事故,有一套严格完整的工作流程:先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填写调解申请表,再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然后由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成功后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与这套流程相配套,司法行政部门还和交警部门设计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申请书、调解案件程序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一系列标准化填表式的法律文书。这种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不但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而且有利于保存完整的事故基础档案,一旦发生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提起诉讼的情况,法院也可根据这些完整的材料尽快对纠纷作出裁决。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还介绍说,调解的每一个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全程参与,程序完全公开透明,调解的结果也是双方权衡利弊作出的妥协。只要有一方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退出调解,另觅解决之道。

  其次,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是面向全社会的公益性法律援助行动,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去年,有一家外地运输公司的卡车在我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行人死亡。因双方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害人家属准备起诉到法院,由于该案的诉讼标的比较大,加上聘请律师,需要一大笔费用,考虑到受害人的经济压力,法院建议他们通过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争议。通过调解,双方最后达成了赔偿协议,没花一分钱,这个结果也让那家外地运输公司感到意外,他们后来主动提出把原先准备聘请律师的费用全部补偿给受害者家属。

  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说,接受人民调解还有一个看得见的好处,这就是方便快捷。为方便群众,设在交警部门的人民调解室每天都工作,双休日、节假日也有专人值班。

 4 调解员都有热心肠

  人民调解员们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为人热情,办事公正,工作责任心强,他们常常为一个案件而奔走,最后以真诚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并获得调解的成功。为此,他们被誉为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和谐社会的“润滑剂”。

  景鑫,28岁,鄞州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景鑫原先是鄞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内勤,也是我市最早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之一。他经手调解的交通事故纠纷达几千起,许多赔偿金额10多万元的纠纷都被他成功“摆平”。谈及自己的工作,他认为自己之所以做得还不错,主要在于“心热”、“公正”。

  对于调解员们来说,除了热情和公正,还需要专门的知识。据了解,人民调解员们大都有法学大专以上的文凭,在经过面试、笔试和资格审查合格后,再由司法机关组织上岗培训,然而才能获得人民调解员证书和上岗许可证。前文提及的孙俊和林峰,两人都有大学学历,熟知有关法律,对当事人的心理研究得非常透彻。在孙俊看来,调解是需要技巧的,比如出了事故后受害方提出要求对方赔偿营养费,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另一方往往会明确表示拒绝,但如果在调解时委婉地劝说责任方,出于人道主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就容易被接受。

 记者观察

  发挥更大作用还需各方努力

  我市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引入的人民调解员制度,不但受到市委、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而且已引起全国的关注。据了解,省有关部门不久将在我市召开现场会议,推广这项成功经验。

  但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这项工作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是资金来源与人员的定性问题。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行业自治组织,所以没有资金来源,其人员编制、经费都很难解决,现在主要由交警部门出钱支付调解员们的工资。

  一些地方专门在司法局下面设立了交通司法所,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但因涉及体制、编制等问题,这个模式难以在每个地方推广。

  目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大都在交警部门现场办公,这固然大大方便了当事人,但对于人民调解员来说,却使他们有缺乏根基的感觉,对此,有调解员自称是“没娘的孩子”。

  此外,由于各地的赔偿政策不一致,在涉及到非本省的交通车辆事故时,调解员们的工作面临着一个直接的困难,他们出具的调解文书在省外往往不起作用,这使其中一方是宁波车辆的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为此,他们非常希望在全国范围内都推行这种制度,并制订相关的统一调解标准。

  [专家点评]

  在继承中创新

  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叶明

  我市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解决交通事故纠纷,让交警、保险公司等协同参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做法,不但继承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解决民间纠纷的优良传统,而且具有创新的意义,它大大节约了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减轻了保险公司的工作负担,也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并避免了因解决争议不完全可能引发的后续诉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这种方法也有利于提高市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这种做法都值得总结推广。

  为了将这项工作做得更好,有关部门应对这项工作作进一步的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并应积极考虑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使得人民调解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更具有法律权威。

  [相关案例]

  五次调解化解矛盾

  去年上半年,鄞州发生一起两车轻微追尾的交通事故,其中无责一方车内有一位84岁的老太太,不幸受伤住进医院。老人本来就体弱多病,经这次事故后,老太身体出现了各种问题,住院不到一周,就花去医药费五六万元。事故责任方后来被告知,老太太因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这意味着责任方需要自掏腰包。责任方拒绝支付费用,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的言语冲突。

  事情闹到设在鄞州交警大队栎社中队的人民调解室,调解员景鑫先后两次召集双方调解此事,他分析了问题的症结所在:保险公司不赔主要是没有证据证明老太太住院是由这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他做通双方的工作,由责任方向保险公司作出具体的说明,由老人的家属负责提供医院出具的有效凭据,以证明老人住院是由这次交通事故直接引起的。

  进行第三次调解时,双方即将达成一致意见,但老人因担心费用过高,坚持要求出院。保险公司和事故责任方对此都表示反对,怕老人出院可能产生更大的问题,如万一发生意外怎么办,后续医疗费、护理费如何处理等等。于是,景鑫召集双方进行第四次调解,仍没能成功。景鑫没有气馁,又主持了第五次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除了之前先后支付的12万元费用外,责任方再一次性支付2万元。此案圆满结束。

 [相关案例]

  误工费究竟该赔多少?

  今年春节前,设在海曙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室来了一名农民工,自称姓王,来自安徽阜阳,不久前被汽车撞伤,但一直没有拿到误工损失费,希望调解员帮他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

  人民调解员林峰通知了事故责任方陈某,但当事人陈某认为王某有借机敲竹杠的嫌疑,其提出的误工费比保险公司赔偿的多出3000多元。两人的说法完全不同,最后在调解室里吵了起来。

  林峰对案情作了进一步的了解。原来,王某自称每个月有2500元的收入,却拿不出有效证据,而保险公司只愿意以每月90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损失。此外,王某还提出了营养费、护理费等,但均没有凭证,这也是陈某不愿赔偿的主要原因。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误工费究竟该赔多少?林峰和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建议他们各让一步。最后,陈某终于同意再赔偿2000元以了结此案,王某接受了这一方案,矛盾终于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