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6日下午,行人张某未走过街天桥,由东向西横穿中关村大街某路口时,适遇司机杨某驾驶私人车辆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由于躲避不及杨某开车将张某撞倒在地,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亦经交通队认定由行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无责,保险公司因此拒赔事故损失。
为此,张某的子女委托我所进行处理,我所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事故损失。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且其所承保的车辆在事故中又不负事故责任,依法不应该赔偿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就此事故造成张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所述“我公司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是商业保险而不是强制保险”而拒绝赔偿的辩解,不能成立,最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50000万元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意见:这是一起典型的行人全责事故车辆保险亦应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侧重维护了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