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律师网:提供交通法律咨询,交通事故律师协助,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咨询,法律咨询及律师陪同等交通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其他站点: 南京律师网(总站点)  南京婚姻网  南京房产网  南京劳动网 欢迎光临南京交通律师网!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交通法规 » 保险监管文件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
搜索 类型:
  律师推荐
谢瑛律师
手机:13913837195
QQ:596726854(工作QQ)
QQ:76811947(南京法律咨询群)
邮箱:xieyinglawyer@163.com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律师简介

   谢瑛,南京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全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交通律师网(www.nj933.cn)创始人 ...

详情  

文章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491  发布时间:2009-10-05 点击率:290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270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