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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580  发布时间:2012-01-26 点击率:3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执行日期:2002-12-31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