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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河南“瘦肉精”案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二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635  发布时间:2012-01-26 点击率:3589

② 河南“瘦肉精”案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王二团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杨哲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王二团、杨哲、王利明均不服,提出上诉。

   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瘦肉精”案被告人刘襄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驳回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同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8月11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二批“瘦肉精”案,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一审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黎 宏

 

   河南瘦肉精案中的主犯等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不同刑罚之后,尽管各种声音不绝于耳,但总体上看,多数人对此还是持肯定意见的。因为,正如所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从重从快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


   但是,即便如此,本案判决当中所显现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而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可能仍然会引起人们关注。即刑法应当如何在保护民生上积极作为?

   在法治社会,刑法所具有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历来都是处于紧张冲突关系。近代以后,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刑法既是利益保护法,也是人权保障法,即刑法既有保护合法利益的机能,也有保障人权的机能,二者之间处于对立关系。过分强调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必将对侵害合法利益侵害的处罚无条件地正当化,招致对加害人人权的侵犯;相反地,过于重视保障加害人人权的话,就会招致犯罪的增加,难以对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而上述任何一种局面的出现,都会使人们失去对刑法的信赖,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如何协调刑法保护利益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当今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对“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极刑,正好就是这种冲突的鲜活体现。

   在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的当今,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肯定是一种极其恶劣的危害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在法治社会,不管怎么恶劣的行为,其处罚都必须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