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受害人身上有多处伤残的情况,并且各处伤残均评定了相关的等级,对此,伤者仅构成一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容易理解,但是多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如何计算却仁者见仁,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把身体多处伤残的赔偿费用采用合并计算。即对每一处伤残均按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数额,然后简单相加,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这种方式是遭到质疑最多的计算方式,有人认为该计算方式不区分实际情况,对同样一个人,赔偿的数额计算累计过大,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也有人认为,交通伤害是复合伤害,既然每一处的伤害都有伤残等级评定,就应当给予法定的赔偿,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对一个人只能赔偿一个伤残等级,这也是划分赔偿指数的意义所在。
第二种处理方式:采用吸收的办法,即轻伤残被重伤残所吸收,即对同一个人造成多处伤残等级的,只计算较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数额,对较轻的予以吸收不计。这种方法同样得到了较多的批评,大部分的人认为这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
第三种处理方式:采用公式的计算方法。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公式如下:C=Ct×Cr(Ih+∑Ia ,i)(∑Ia≤10%,i=1,2,3……n,多处伤残 )
公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上述公式翻译过来就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这个公式同样也存在问题,对于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哪一等级的Ia应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没有明确,也未对Ia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确定Ia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也不一致,致使确定的“赔偿指数”存在争议,造成对案件处理的不满。
以上三种计算方式,各有各的适用理由,显然也都存在着不足,但司法实践中,关于一人多处伤残数额的计算引发了许多的问题,有的案件造成当事人的上访,有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改判,也给基层法官处理此类案件带来许多工作上的压力。
对策与建议:对于同一人造成多处伤残的计算问题,建议最高法院组织专门调研与交流,作出一个统一的司法解释,同时希望司法鉴定机构能够在鉴定时按照科学方法得出唯一的伤残鉴定结果,以便法官在实践中摆脱多种伤残等级计算方法无所适从的混乱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