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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南京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全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交通律师网(www.nj933.cn)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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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2011年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1670  发布时间:2012-01-26 点击率:399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0)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0九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0一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06.27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65.9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914.44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311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9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