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0)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00九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0一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006.27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265.9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914.44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3115.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9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