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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南京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全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交通律师网(www.nj933.cn)创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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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
http://www.nj966.com/article.php?id=619  发布时间:2009-01-02 点击率:2662

 

    赔偿是义务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调解结案后向权利人支付损害赔偿费用的行为。义务人在一般情况下是负有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赔偿义务人是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但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是国家机关时,该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才承担法定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民法讲,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该损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所谓“可得利益”,是根据“合理预见”规则,当事人已经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必然能够得到的“预期收益”。但是也可通过立法,采用“合理限制规则”,对赔偿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仅赔偿时产的直接损失。财产直接损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损毁财物的实际价值,包括被损毁的车辆、物品、道路、设施、建筑物和牲畜等。至于由直接损失引起或牵联的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则是间接损失,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列。

    (二)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

    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越大,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60一90%,同等责任为50%,次要责任为10一40%。

    (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

    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条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对人身损害,除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包括对人生命、健康的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误工损失等;还包括对死者家属精神上的损害。对死者家属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慰金。

    (五)公平合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时,公安机关即无法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从而无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及如何承担损害赔偿。此时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很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间接损失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等都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但对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等则不予赔偿。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由谁负责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

    赔偿主体即解决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赔偿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赔偿主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所说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交通事故责任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在造成自身损害的同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为了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然后向驾驶员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如果机动车驾驶员与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第12l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逼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中对本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也应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所谓执行职务中,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派或者认可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根据驾驶员违章情节的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