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作者:青年报 转贴自:青年报]
新交法实施后,依据旧法制定赔偿标准的保单是否应按新标准理赔呢?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去年6月3日,上海铭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司机刘军,驾驶集装箱卡车行至无锡时,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当地居民夏伯良撞死。6月9日,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锡山大队认定,刘军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在5月1日后,此时,新交法及与之相适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均已实施,在无锡公安机关的调解下,铭威公司最后按照新法规中死亡赔偿费以20年计算的标准, 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铭威公司随即开始向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麻烦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
2003年底,他们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有效期是一年。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赔偿标准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偿费以10年的年限计算。由于这个法规在新交法实施后即失效,铭威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据新法进行理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合同中对如何进行赔偿已有明确约定,理赔时自然应该依据合同。
争执到法院后,去年11月10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合同条款进行的理赔合理合法。铭威公司随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失效,但并不意味着当事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相关约定无效,所以双方仍要依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
>>法官答疑
听到这个判决,铭威公司表示有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