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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04年9月3日,赵女士驾驶小客车(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20万)将推车行走的刘某撞伤,交警快速处理赵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女士将刘某送到北京某区医院,并垫付6000元医疗费办了住院手续,前期还能定期到医院交费。后当赵某从该医院医疗费清单上发现该医院用药几乎全部是自费药,于是咨询了自己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说自费药不予理赔。于是赵某不在支付医疗费。刘某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因欠费医院劝其交足欠款后出院,但住院手续是赵某所办刘某还没有办法办理出院手续。于是刘某到当地法院起诉,但医疗费发生的发票又不在自己手中,法院不予立案。后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诉讼策略】
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作为其委托代理人进委了分析,本案象刘某这种情况正常的做法应当是先治疗,待治疗终结后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待伤残鉴定后持医疗费发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尝试由公安交通部门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象刘某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很普遍,由赔偿义务人为赔偿权利人办理住院手续,这样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医院的治疗情况全都掌控在赔偿义务人手里,就是本案所说,刘某无钱治疗又不能办理出院手续(因入院手续及住院押金是赵某所办)。
作者倒是倾向如果赔偿义务人有第三者责任险,在赔偿义务人拒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如果经济允许倒可以先垫付,先治病后算总帐。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种情况本来由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或者国家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但是新交法颁布实施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还没有建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太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作者接受本案后,说服了赵女士,对刘某住院期间赵女士垫付的医疗费让刘某出具了借条,这样赵女士将住院手续交与刘某,刘某补足了所欠医疗费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并持相关单据到法院起诉。绕了一个不该绕但不绕又不行的弯儿。
【换位思考】
本案对赵女士而言,也是满腹委曲,其投的是不计免赔2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事故责任刘某的所有费用完全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支付。但是由于医院用的自费药,如果保险公司拒赔,那所有的损失都可能落在自己头上。再去和保险公司打一场官司?干脆停付医疗费由刘某起诉赵女士,让法院对医院的所有医疗费单据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赵女士持法院的判决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会再拒赔吧。
所以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交通事故侵权人或肇事司机、车主)来说“我没有钱支付药费,到法院告我去吧”未必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特别是那些住在医院不出来,对浑身疾病“批处理”的恶意治疗的赔偿权利人更为凑效。虽然这种做法有些不太道德。
但作者还是建议,事故双方能公平地坐下来解决问题,争取在交警部门协商解决,因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方的风险都会加大(诉讼中不决定因素太多),诉讼成本增加,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最终都要由当事人支付。所以打官司应是迫不得易的下下策。
但对那些事故处理完责任书送达后,从交警队取回了车辆和驾照就再不接电话,不理受害人的肇事方来讲你不起诉他还真解决不了问题。法律正是为这些人制定的。
【律师提醒】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来讲,如果侵权人在住院时垫付医疗费,还是以借据方式出,由受害人自己与医院签署相关手续,医疗合同的主体本身就是医院和患者,这种合同不能设定第三者的权利义务,比如本案的赵女士就是支付医疗费的人,但她不是实质意议的患者。这样可以使赔偿权利人进退自入,避免出现本案的上述情况。
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侵权人垫付医疗费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从对主角度惜财慎用,现在大小医院收费种类繁多,不要想反正有人买单,因为有些钱到底谁来买单?可能要等到法院判决出来以后才知道。
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人逃、躲、藏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既然事故已经发生就要认真地积极地来处理,比如积极想办法从保险公司处索赔,从医院节省药费,帮助请护工等,消极处理只能徒增双方怨气,更会把赔偿的蛋糕做大。当然侵权人遇到恶意治疗的情况就只能以恶治恶了,故意不支付医疗费,到法院告我吧。
不管怎样,不管何时都不要放弃协商调解的机会,从作者所办理的案件来看,调解的效果是最好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